2.6亿到期存款竟不翼而飞
山东滨州:14人因伪造金融票证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判刑
姚雯/漫画
以高额贴息为诱饵,伪造假存单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.6亿余元。经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,2017年6月16日,博兴县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和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,各并处罚金80万元;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十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50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。同年7月18日,博兴县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,并处罚金30万元;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
今年3月,被害人叶某等就该案提起民事诉讼,被法院驳回,又上诉至滨州市中级法院。近日,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为了6%贴息,不惜凑钱存款
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。付某是浙江人,2014年10月,她接到中介的电话,称山东滨州一家银行有“阳光贴息”业务,年利率可以达到6个百分点,问她是否需要存款。
经沟通,付某得知此次揽储的是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,限定的存款金额为1100万元。她随后联系了7个亲友,凑齐了这笔钱。
2014年10月16日,付某同中介一起,从浙江前往山东滨州,在滨州农信社渤海五路分社柜台将1100万元全部存入银行,存期为一年。存款当天,她收到了60万元贴息,随即按照凑钱份额分给了亲友。付某拿到存单后,没有多想直接返回浙江。
没想到,当2015年10月17日存款到期,付某前去取款时,交易明细显示,她在2014年10月存入的1100万元,当天就以转账方式被支取。
看似靠谱的“阳光贴息”让27人上了贼船
实际上,早在付某之前,储户叶某也遭遇了相同境况。
叶某是所有被害人中第一个发现存款出现问题的储户。2014年10月,中介通过电话告知叶某,某银行有“阳光贴息”业务,于是他便将400万元存入银行,当天获得20万元的利息,存期一年。2015年10月10日,他前往银行兑付自己的400万元存款时,被告知“没有这笔存款”。发现问题后,叶某随即报案。
到底什么是“阳光贴息”呢?为什么这么多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存款呢?
据了解,“阳光贴息”是2005年前后在国内银行业兴起。当时随着银行增多,储蓄业务竞争比较激烈,有些银行为了多拉存款,在正常的存款之外会搞一些高于正常利息的业务,被称为“贴息”,揽储的银行一般通过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中介联系客户。
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我国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。2014年9月,银监会、财政部和央行在《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中,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,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,不得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。
很多人认为“阳光贴息”回报较高,又通过银行柜台操作,可信度高,所以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将钱存进银行,在这场骗局当中,以“阳光贴息”方式存款的储户有27人。
43张假存单吸收存款2.6亿余元
经被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段某。段某原是滨州市某银行支行行长,2011年开始,他多次为杨某经营的创能石化公司进行融资,欠下巨额高利借款无法归还,而杨某的公司经营也遇到了困难。为了筹集资金,段某与杨某商议后,决定采用“阳光贴息”的方式收集公众存款。
2013年初,段某与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职工张某等人串通,通过中介联系存款人到指定银行的指定柜台办理“存款”业务,由银行柜员将存款人资金转到“特定”账户,再将事先伪造好的假存单交给存款人,最后当场付清“贴息”。也就是说,存款人的钱并没有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,而是直接存入了“特定”账户,即创能石化公司的账户,所以当存款人取款日再回来取钱时,会发现钱早已不见了。
经深入调查,公安机关发现,从2013年5月到2015年5月,段某、杨某等11人与李某、赵某、周某3人交叉作案,先后在邹平农商行台子支行、博兴农商行曹王支行、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社渤海五路分社3个网点,通过这种方式,共计伪造金融票证43张,涉案金额共计2.9亿余元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.6亿余元。其中,李某、赵某与周某3人伪造金融票证17张,金额7244万元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223万元,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7223万元。
因贪不义之财14人获刑
经查,被告人段某、杨某等11人与李某、赵某、周某3人作案共计31起,仅有4起事实中的涉案资金归还,其余27笔资金未收回,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共计1.6亿余元。因该案涉及人数多、地域广,上级单位指定博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。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向博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2017年6月至7月,法院先后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。后部分被告人上诉,滨州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对上述14人判决均已生效。
今年3月,叶某等被害人向滨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涉案银行返还存款本金及利息。法院经审查认为,叶某的存单系伪造,相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,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被告人非法占有、处置被害人财产的,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,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,法院不予受理。
后叶某等人向滨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,近日,法院作出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(郭树合 王超 魏哲)
编辑: 陈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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